成華區公司注冊
成華區關于促進經濟發展若干政策辦法的意見(試行) 為了加快經濟發展、擴大對外開放和招商引資工作,參照成華委〔2004〕42 號文件,現就促進我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辦法提出如下意見:
一、扶持政策
(一)對新辦企業的扶持政策。
1.對房地產企業的扶持。
(1)注冊地和稅收解繳關系均在本區,年納稅500 萬元以上(含500 萬元)的,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35%予以扶持。
(2)注冊地在區外,項目地在區內,年納稅500 萬元以上(含500 萬元)的,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10%予以扶持。
(3)項目在區外,年納稅100 萬元以上(含100 萬元)的,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50%予以扶持。
2.對商貿企業的扶持。
注冊地和稅收解繳關系均在本區的商貿類企業(含大型賣場、現代物流、生態旅游、餐飲企業及專業市場等),年納稅50—300 萬元(含50 萬元)的,從納稅之日起,前3 年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50%予以扶持;年納稅300 萬元以上(含300 萬元)的,從納稅之日起,前3 年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60%予以扶持。
3.對總部企業的扶持。
注冊地和稅收解繳關系均在本區,年納稅50—300 萬元(含50 萬元)的,從納稅之日起,前3 年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50%予以扶持;年納稅300 萬元以上(含300 萬元)的,從納稅之日起,前3 年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60%予以扶持。
4.對工業企業的扶持。
注冊地和稅收解繳關系均在本區,年納稅100—300 萬元(含100 萬元)的,從納稅之日起,前3 年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50%予以扶持;年納稅300 萬元以上(含300 萬元)的,從納稅之日起,前3 年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60%予以扶持。
5.對其它類企業的扶持。
注冊地和稅收解繳關系均在本區,年納稅50 萬元以上(含50 萬元)的,從納稅之日起,前3 年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40%予以扶持。
6.對協稅護稅且納稅額10 萬元以上的企業,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50%予以扶持。
(二)對增長型老企業的扶優扶強政策(不含房地產)。對年納稅額達100—500 萬元(含100萬)、稅收增長在30%以上(含30%),年納稅額達500—1000 萬元(含500 萬元)、稅收增長在25%以上(含25%),年納稅額1000—2000 萬元(含1000萬元)、稅收增長20%以上(含20%),年納稅額2000—3000 萬元(含2000 萬元)、稅收增長15%以上(含15%),年納稅額3000萬元以上(含3000 萬元)、稅收增長10%(含10%)的企業,按企業當年上繳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10%予以扶持。
二、獎勵辦法
(一)對經營者的獎勵。
對年納稅200 萬元以上(含200 萬元)的,按企業上交稅收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5%獎勵經營者。
(二)對招商引資單位和個人的獎勵。
1.對新引進內資企業的獎勵。從區外新引進內資企業,實收資本50-500 萬元(含50 萬元)的,按實收資本的1‰給予引進者一次性獎勵;實收資本在500萬元以上(含500 萬元)的,按實收資本的1.5‰給予引進者一次性獎勵,最高不超過3 萬元。
2.對新引進外資企業的獎勵。新引進外資企業(不含房地產),實際到位300—1000 萬美元(含300 萬美元),給予該企業的引進者獎勵10 萬元人民幣;實際到位1000—2000 萬美元(含1000 萬美元),給予該企業的引進者獎勵20 萬元人民幣;實際到位2000 萬美元以上(含2000萬美元),給予該企業的引進者獎勵30 萬元人民幣。
3.對協稅護稅者的獎勵。
對協稅護稅者按企業上繳稅收(10 萬元以上)區級地方所得部分的10%予以獎勵。
三、共享機制
(一)區級機關各部門引進的企業,招商引資任務歸引進單位,稅收按屬地化原則歸屬。
(二)街道單獨引進的企業因本轄區條件限制而落戶其它街道,招商引資、稅收、固定資產投資、工業增加值等主要經濟指標由引進街道和企業落戶所在地街道按7:3 比例分享。
四、其它
(一)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按一事一議的原則,由區對外開放領導小組研究決定。
(二)本意見從2007 年1 月1 日起實施,原有政策辦法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一律以本意見為準。如國家、省、市政策調整,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。